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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函〔2018〕1561号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粤环商〔2018〕37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4号)、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自2017年起我市要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企业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环〔2017〕55号)中已明确我市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共计16家企业,其责任书已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签订并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向社会公开,目前有关重点监管企业正有序开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等工作。
按照上级要求,我市2018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依法按照技术规定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目前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涉及的企业等的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等情况,参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18年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已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布。为确保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制度顺利建立,强化我市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力度,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签订2018年企业责任书工作
根据公布的2018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于6月底前与名单内属地重点监管企业签订企业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内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网络链接和截图于6月底前通过市府OA报送至“环保局规划生态科邮箱”。
二、督促企业落实责任书工作内容
2017年和2018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须加大力度监督重点监管企业针对责任书工作要求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一)督促已签订责任书的重点监管企业对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区域,以及地下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运输管线、地下储罐等设施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存在疑似污染的,督促企业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督促企业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结合有关结果明确进一步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等措施。
(二)督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属地环保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督促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开展责任书相关工作。
(四)每月27日前通过市府OA报送月调度表至 “环保局规划生态科邮箱”。市环境保护局将不定时对重点监管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等,对监督力度弱的镇街(园区)将予以通报,并在年底环保考核进行相应项扣分。
报告封面:
审批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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