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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企业面对环保违法要怎么做?
文章来源:玮霖环保  人气:1050  发布时间:2018-11-27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很多企业要履行的“义务”,也禁止了很多违规行为:比如防止减少污染破坏,接受检查,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遵守总量指标;不得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使用严重污染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等。 

企业在履行业务和接受检查时,还要注重几种监管手段: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按计罚、限产停产停业关闭,严重的可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小编整理了一些“环保违法”的典型案例,供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避免踩雷,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拒绝或阻碍接受检查 

案例情况: 

2017年2月23日夜间,环保部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廊坊市一精密电子公司时,多次出示执法证,门卫依然拒绝督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并称:“没有公安部门允许不能进厂。” 

4月份,第九督查组有关人员在河北省邢台市现场检查时执法证被抢夺;第十五督查组有关人员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家企业执法时受阻,被扣留长达一小时之久。 

法律条款: 

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企业正确做法: 

不管是哪级环保部门检查,只要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企业就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保安或者前台要第一时间联系企业相关人员。 

企业最常见的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有: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说出企业环保负责人姓名,否则不让进入企业;要求提前预约,如无预约将不配合检查。 


2、未批先建 

案例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朝阳区某投资中心位于朝阳区焦化厂院内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2382万元。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新《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企业正确做法: 

凡是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均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是新建企业新增建设项目、或者现有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是对于原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提高产品产能、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地点)的,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3、超标排放 

案例情况: 

2017年3月3日,丰台区环保局对某公检查,经调查发现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氨氮、总氮三项污染物超标,处罚 2320余万元。 

法律条例: 

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处应缴纳年排污费的2-5倍的罚款。 

企业正确做法: 

确保达标。 


4、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 

案例情况: 

2016年,有人举报某大型企业违规处理工业污泥,将污泥倾倒至通州区某村。经过调查,该单位产生的两种污泥为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与某环保公司签订了《废弃物处置合同》。但该环保公司在承接处置污泥时,未经批准,擅自将污泥跨省转移,环保局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企业正确说法: 

贮存:危险废物贮存需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供货商原厂回收。 

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需经北京市环保局和接受地省环保部门批准。 


5、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 

案例情况: 

2016年7月,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氨氮自动监控数据为0,与手工监测数据不一致,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 

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发生故障后的12个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修复。处罚5万余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企业正确做法:

在线监控如出现故障,应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域环保局,并在5天之内修复完成。在在线监控维修期间,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6个小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禁止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取样、分析及传输环节弄虚造假。 


6、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案例情况: 

2016年12月,朝阳区环保局对北京昆泰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有锅炉设备,但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条文: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企业正确做法: 

企业应在投产之后,即开始有污染物产生排放之时就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依法缴纳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7、实验室废液未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 

案例情况: 

2013年12月17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某大学实验楼进行现场检查,监测发现,该单位直接将实验室废化学试剂倾倒至下水管道,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法律条文: 

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 

企业正确做法: 

实验室废液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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