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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许可证的定义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获得的、允许其按照载明条件排放一定种类、浓度和总量污染物的法律凭证。它是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基础性工具。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内涵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围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以及证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环节,所建立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的总称。该制度旨在通过“一证式”管理,将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集中落实到许可证中,实现排污行为的全周期监管。
三、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注:国家层面已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对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作出统一规定,上述法律中关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授权条款已由该条例落实。)
四、地方适用细化(以广东省为例)
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同时,该办法明确以下情形不适用其规定: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的。
五、制度意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明确排污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落实到每个排放口,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精准治污和依法治污的关键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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