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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在项目厂区内组织召开了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上由建设单位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设计与施工单位(广东玮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广东煜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及项目环保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充分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大汾社区永利达02栋,生产经营场所中心坐标为东经113°41′31.960″,北纬23°3′21.690″,建设性质属于新建。该项目主要从事双面胶带生产,环评设计产能为60万m2/a,实际产能为60万m2/a。全年生产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均为2000m2,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不涉及厂外配套工程。本次改扩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均依托原有,新增污染物增设环保设施处理,其余环保工程依托原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建设单位于2019年5月委托甘肃宜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6月21日取得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许可建设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9911号),于2019年8月6日通过了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验收,并取得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验收意见的函”(东环建〔2019〕14216号)。
建设单位于2021年5月委托广东玮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7月5日取得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1〕3347号)。
该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开工建设,施工期主要是设备安装,于2022年12月5日竣工,我单位竣工后进行了自查,主要自查该项目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经自查,我单位认为该项目满足环保验收条件,故于2022年12月6日开始调试,于2023年1月6日终止调试。
建设单位于2021年9月24日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900MA4W94LJ2T001W。
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总概算为1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5%;该项目实际总概算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9%。
(四)验收范围
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二、工程变动情况
该项目主要变动情况说明详见下表:
表2-1 项目主要变动情况说明一览表
序号 | 类型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 | 变动原因 | 变动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 | 建设内容 | 杂物间改为危废间 | 杂物间改为固废间与危废间 | 增设一般工业固废间 | 有利影响 | 不属于 |
2 | 环保投资(万元) | 17 | 18 | 增加了环保管理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投资 | 有利影响 | 不属于 |
根据上表所述,该项目除以上变动外,其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动,且以上变动均属于有利影响变动,项目实际运行时不会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不会导致不利影响加重,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规定,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该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其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NH3-N、TP、TN、动植物油和LAS。项目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莞市万江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赤滘口河。
(二)废气
该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配胶、涂布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建设单位将涂布、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同时设置了集气罩收集涂布、烘干和配胶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集中送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能力为6000m3/h)中处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入大气环境;未被收集的有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入大气环境。
(三)噪声
该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来源于涂布机、自动切台、复卷机、空压机、搅拌机,建设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包括设备选型、平面合理布局、减振、墙体隔声等。项目50米范围内不存在环境敏感目标,500米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包括西北面315米处的龙树庵居民区、东南面435米处的高基居民区和东北面445米处的西园坊居民区。
(四)固体废物
项目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交东莞市大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理;废胶水桶、废活性炭、废抹布交给东莞裕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五)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该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环境风险主要来源于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泄漏、危废暂存间发生泄漏和原料库发生火灾,为防止以上环境风险,建设单位采取了以下防范措施:
(1)废气处理设施防范措施
①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委托广东玮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保设施设计与施工,广东玮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正规设计厂家生产的设备,且安装时按正规要求安装;
②建设单位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废气处理设施;
③建设单位每半年更换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2)危废暂存间防范措施
①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有危废暂存间,并做好了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渗措施;
②建设单位使用专用包装桶盛装废活性炭,将废活性炭和废胶水桶分类堆置于危废暂存间,同时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废转移联单;
(3)厂区火灾防范措施:
①建设单位在车间内设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②建设单位将灭火器材布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定期维护检查;
③建设单位制定了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职工消防知识的培训;
④建设单位定期维护保养自动消防系统,定期检查电路系统。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废水
根据监测报告可知,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由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万江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根据监测报告,项目配胶、涂布、烘干工序废气排放的VOCs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_814-2010)表1中的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
①厂界外无组织废气
根据监测报告,项目厂界外无组织废气VOCs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②厂区内无组织废气
根据监测报告,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界噪声
根据监测报告,项目厂界环境昼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
项目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交东莞市大爱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理;废胶水桶、废活性炭、废抹布交给东莞裕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均得到妥善处理,根据项目外排废气、废水、厂界噪声的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外排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由此可见,该项目外排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
六、验收结论
该项目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三同时”制度。按照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基本落实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东莞市美吉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内容、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各污染物的处理措施未超出环评报告及批复情况,无较大的明显变化。项目按规范要求建设,配备的管理设施完善,并采取了有效、可行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污染治理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要求,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议建设单位在运营中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对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维护,维持其稳定达标排放的状态。通过落实各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对四周环境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存在重大环境影响问题,报告认为项目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该项目与其中第八条的存在性分析如下:
表6-1 项目与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存在性分析
序号 | 文件要求 | 项目实际情况 | 是否存在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项目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建成环保措施,并落实了“三同时”制度 | 不存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根据监测报告,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不存在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不存在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也未造成重大生态破坏 | 不存在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项目于2021年9月24日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900MA4W94LJ2T001W | 不存在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项目不属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不涉及分期验收 | 不存在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项目未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不存在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属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明确、合理 | 不存在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项目未违反其他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 不存在 |
根据上表可知,项目不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中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情形,因此,项目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
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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