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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

一、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适用例外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污染物排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诱因,造成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发引发或可能引发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亟需采取紧急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主要包含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辐射污染事件。
以下场景应急处置工作遵照专项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核设施及核相关活动引发的核事故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专项规定实施。

二、应急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既定预案,自动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工作。

三、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危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处置难度等核心指标,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四级,从高至低依次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分级遵照国家专项分级标准执行。

四、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机制

(一)日常监测与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需常态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收集、系统分析、精准研判各类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需依据自身职责分工,及时将排查发现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需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环境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管控措施。一旦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苗头及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警管理

1. 预警分级

针对可提前预判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事件发生概率、紧急程度、潜在危害程度,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各级预警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

2. 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研判确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需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同步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及单位。属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手机短信、线下告知等多元渠道,向辖区公众精准发布预警信息,并同步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区域。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发现跨区域、大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需及时通报潜在受影响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预警处置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等级、风险态势,精准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1)分析研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技术机构及行业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精准预判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
(2)防范处置。快速落实源头管控、隐患整治等防控措施,及时遏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避险常识、健康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要求。
(3)应急准备。提前组织涉险区域人员疏散、转移与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专职值守人员全员待命,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战准备;统筹调配应急物资、设备、装备,全面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强化涉险企业环境监管,严防风险升级。
(4)舆论引导。实时发布事件最新动态、处置进展,公开咨询渠道,组织专业专家解读舆情热点;常态化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引导舆论导向。

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需根据事态演变、处置成效动态调整预警等级;经研判确认风险消除、事件不会发生的,及时发布预警解除公告,终止各项应急防控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跨区域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及生产经营者需第一时间启动自救处置,管控污染源头、防范风险扩散,并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步告知周边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单位、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牵头部门需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网络监测、信访举报、日常巡查等多元渠道,全面摸排、快速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动态。
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或监测到异常信息后,需立即核实情况,初步认定事件性质、类型、等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流程和要求,逐级上报至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步通报同级相关职能部门。若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相邻行政区域,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第一时间向毗邻区域同级单位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国家生态环境部接到跨省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处置信息后,需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跨区域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以下突发环境事件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生态环境部需立即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1)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涉外、国际社会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由境外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生态环境部认为需要上报国务院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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