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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并督促落实其他配套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开展查验、监测和记载工作,内容应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并据此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三、验收意见的形成与内容
验收工作应严格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审批文件,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逐项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包括: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更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及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验收结论及后续管理要求。
现场检查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四、整改与验收合格条件
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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