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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正式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工作,并组织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移交过渡期间的各项具体工作正有序推进。学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办法》尽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平稳衔接和规范运行。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乙级、丙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督促其严格遵照执行。
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为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服务大局
严格贯彻国家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方案内容合法合规,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
因地制宜,科学设计
充分考量工程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及气候水文特点,对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型式、规模、数量及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适应性强的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并严格遵循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标准及规范要求,确保设计方案投资节约、效果显著、便于实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请各单位在方案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切实落实上述原则,不断提升水土保持工作质量。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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