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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一)申请主体与情形
本许可适用于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因首次申请、延期或变更,需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形。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须接入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包括排水管、渠、接收井、检查井等),且该设施最终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均须办理。
(二)豁免情形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无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集中管理单位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施工作业排水由建设单位申请。
(四)实施机关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监督管理全市许可核发工作;
负责跨镇街(园区)项目的审批。
各镇(街道、园区):
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上述范围)的审批工作。
说明:为简化办事流程,将“非临时类”“临时类”“变更(延续)类”三表合一,申请单位按需勾选对应类型。
(一)非临时类(首次申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双面打印,可手写)。办理流程:
跨镇街项目请至属地排水主管单位办理。
排水户制定接驳方案,经排水(污水)管理单位盖章确认;
按方案施工,完工后经该单位验收并盖章确认。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排水水量检测报告或排水量证明(说明)材料(须清晰反映排水总量)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排水户排水管网平面图(A3蓝图或A4白图,须显示内部及周边管网类型、规格、流向,专用检测井及接驳井坐标、标高)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仅重点排污单位提供) 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注:第1~7项为必须提交,第8项按排水户性质提交。
(二)临时类(施工作业等)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临时类)》原件3份;
《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要求同非临时类);
排水户排水管网平面图(要求同非临时类);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三)变更(延续)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变更/延续)》原件3份;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要求同非临时类);
排水水量检测报告或证明(说明)材料(要求同非临时类);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仅变更主体时提供) 新主体证明资料(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原《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前提条件:排水户污水接入的城市排水(污水)设施最终须能进入污水处理厂。
一般排水户须同时满足:
排放口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含雨污分流专项规划);
排放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标准;
已按规定建设预处理设施(如沉砂池、化粪池等);
排放口已设置便于采样和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及计量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另须满足:
已安装并正常运行对水量、pH、CODcr(或TOC)等主要水污染物的自动监测设备。
临时排水(施工作业)另须满足:
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水质符合相应标准(沉淀物处理达标)。
接驳信息登记:排水户制定接驳方案→填写《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经排水管理单位确认→按方案施工→完工验收盖章。
许可申请:提交完整申请材料至相应审批机关(市环保局或属地镇街园区)。
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审查材料、现场核查(如需)后作出决定。
发证:准予许可的,颁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我市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等特殊环节)。
许可证有效期:
一般排水户: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可申请延续,准予延续的,有效期重新计算5年;
临时排水(施工作业):由审批机关根据施工期限确定,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须双面打印,填写完整,接驳方案须清晰标注接入点、管径、流向等;
排水管网平面图:须采用A3蓝图或A4白图,标注坐标、标高,并与现场实际一致;
水质检测报告:须覆盖主要污染指标(如COD、BOD、SS、氨氮、总磷等),检测机构应具CMA资质;
水量证明:可用水表读数、设计文件或实测数据等合理推算,须加盖公章。
前置核查:确认排水户是否属于申办范围(非居民生活污水),以及排水去向是否接入污水处理厂。
材料补正:如申请表或图纸存在轻微错误(非原则性),允许申请人在原处修改并签名捺印,但应尽量避免。
接驳验收:务必确保《接驳信息登记表》已经排水管理单位验收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台账管理:每审批一份,须详细登记排水户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排放口位置、有效期等),建立完整台账,便于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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